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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内部规定13类案件暂不受理

时间:2013-01-23 09:00来源:www.cnlaw.cn 作者:林生 点击:
以下是广西高院以“内部通知”形式规定暂不受理的13类案件。其他省的法院系统是否也有类似“规定”存在?许多纠纷迟迟不予立案,这必定是原因之一。

 

一、集资纠纷案件,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为生产、经营、建房而向职工集资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乱集资活动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二、以“买卖”形式进行的非法“传销”活动而引起的纠纷案件。
 
三、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体制变动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件。
 
四、因企业改制或者企业效益不好等原因出现的企业整体拖欠职工工资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因劳动制度改革而出现的职工下岗纠纷案件。
 
五、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过程中引发的纠纷案件;政府参与或者依据政府的指令而发生的政策性“债转股”纠纷案件;因企业改制过程中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因企业改制而引起的职工安置纠纷案件。
 
六、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案件,但是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个人,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发生的纠纷案除外。
 
七、政府部门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当事人以民事侵权提起诉讼的案件。
 
八、地方政府根据农业产业化政策及规模经济的发展要求,大规模解除农业承包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案件。
 
九、在合作化时期入社而参加车缝社、铁器社、理发店、马车队等小集体经济组织的职工要求分割该集体经济组织积累的财产而发生的纠纷案件。
 
十、以“两会一部”(农村合作基金会、乡镇企业基金会、供销社社员股金服务部)为债务人的纠纷案件以及“两会一部”与农户间的纠纷案件。
 
十一、当事人申请破产,但提交的申请企业破产材料不齐备,职工安置不落实的案件。
 
十二、因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但是因虚假陈述已经有关机关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的,受害人提起侵权赔偿的案件除外。
 
十三、葬坟纠纷案件,包括因争坟地、争风水等引发的各种纠纷案件。

 

(来源:http://www.cnlaw.cn/pages/jietouxiangwei/2012/1114/368.html

 

(责任编辑:本栏编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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