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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一个农民的控吿书

区域:山西省 -- 长治市 类型:不平则鸣 浏览量:人次 发布时间:2014-03-09 00:45 联系人:王润芳 联系电话:15934373840 电子邮箱:15934373840@139.com 所在地址:长治市演武巷晋苑小区2号楼2单元101室
不平则鸣
  
  控 吿 书
 
控告人:王润芳,男58岁,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夏店镇背里白草坪12号,系被害人王琳父亲。
被告: 长治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员:贾潞斌;不作为、乱作为,执法违法,公开枉法,故意隐瞒杀人真象,证据不确实充分,违法提起诉讼。
案由及请求事项 

―、起诉书:颠倒是非隐瞒真象,为罪犯杀人找借口,故意给清白的被害王琳,加上“独自掌握” 之罪,命伤黄泉也要背着黑锅 ;掩盖杀人犯真实目的动机;

二、起诉书:无任何证据证明,违法起诉范星宇“连砍数刀”;
三、杀人案,没有指纹鉴定,证据不确实充分,违背刑事诉讼法违法诉讼;
四、范星宇四次口供“砍一刀” ,封闭现场内:范浩宇证言“砍一刀” ,武利琴证“砍一刀” ,尸检四刀伤,证据矛盾,检察官贾潞斌没有当庭责证,查清另三刀凶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宇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请求依法立案,调查此案涉嫌徇私枉法罪检察官贾潞斌,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事实理由:
一、司法腐败,掩盖真相作假案、谋杀案穿越变“要钱”杀人
1、襄垣县公安信息:“经审讯,犯罪嫌疑人交待早有杀害其妻子的念头。”
2、襄垣法院(2005)襄民保字14号民事裁定书、证明:830冻结64480元;(事后知是范星宇父亲亲自带原存折申请冻结
3、范星宇供:其看病花3520元,827日支取10000元;
证据证明:王琳独自掌握不存在,相应向王琳要钱看病不成立。
检察官在起诉书称: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8月,被告人范星宇之妻王琳向襄垣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范离婚,同时,范得知王琳将卖掉岀租车所得价款7.8万元独自掌握,遂向王索要其应得部分,未果。2005年9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范星宇将王琳拖入其兄范浩宇家院内,再次向王要钱治病,被王拒绝。范便将王拖入厨房,持案板上所放菜刀,朝王琳头部连砍数刀,…
范星宇看病花3520元后又取万元,剩余8月30日冻结。铁证如山:是范星宇独自掌握 ,王琳没拿一分钱,“要钱” 杀人纯属无中生有。襄垣县公安信息:经审讯,犯罪嫌疑人交待早有杀害其妻子王琳的念头 进一步证明:因 “要钱杀人”显然错误,预谋杀人无可置疑!

起诉颠倒黑白!将独自掌握 强加王琳,信口胡说:范星宇多次要钱“未果” 928日再次向王要钱,一起蓄意报复离婚谋杀重案,巧安排成家庭矛盾处理不当因“要钱”气愤杀人。

检察官为掩盖真象,比流氓更超级,冒天下大不韪,刑事诉讼玩“穿越”!8月冻结!9月杀人因“要钱”  时间倒流天下奇!古今中外第一案。
二、杀人案证据不确实充分,违法诉讼,证据矛盾检察失职,庭审不质证,导致被害另三刀无凶手
1、被告范星宇(四次)供述:从厨房案板上拿一把刀,用力朝妻子头上砍了刀,哥嫂见状赶快就拦并夺下刀,二人拖拽到院内,其随手在窗台上取一套管扳,用力朝妻子头上乱打,致妻子倒在院中,把套管扳扔到院内就跑了;
2、范浩宇证:范星宇拿起菜刀朝王琳头上砍了一下,武利琴抓住范星宇手,其夺下刀,武利琴出去叫人,茫星宇和王琳也出去了。其放下刀跟出去,看到范星宇从窗台上摸了个东西朝王琳扔过去,接着听到的金属声,王琳躺倒在院里,范星宇跑了;
3、武利琴证:范星宇从案板上拿起莱刀朝王琳头上砍了一下,其赶快抓住范星宇手腕,范浩宇夺下刀,其跑岀去叫范父母。回到家时,见王琳躺在院里不动了,范星宇不知那去了;
4、现场勘查笔录:厨房内门南地面上,水缸上端木板上、摸布上、茄块上有大量喷溅血迹,铁盆边缘上锅盖上丢着头发,头发上带有血迹;(显然不是一刀现场,证明:砍一刀夺刀不是事实)
5、尸检报告载明:王琳头4利器、伤5钝器伤,上下唇伤,牙齿缺失5粒,鼻腔血性液体流出,双眼青紫呈熊猫眼征。双手及身上各部位无任何刀伤及挫伤。(王琳被害没有留下应有的,下意识自我保护抵抗伤,王琳必是受人控制偿失保护能力,否则不会没有伤)
事实证明:检察起诉“连砍数刀” 无依据。

事实证明:范星宇一人杀人,违背客观现实!一人如何控制被害不能反抗,并同时杀人?显然常人是做不到的。范星宇不是千手观音,同样做不到,这是人所共知的常识。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第334条第一款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在法庭审理中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规定,不需任何证据,即可认定:杀害王琳决不是范星宇一人,毋庸置疑!有共犯。

928日血案,范星宇口供、二人证言与现场勘查、尸检事实不符,范星宇口供套管扳“乱打”,范浩宇证言“扔”了一下,证明:此案口供与证言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矛盾。三人所述 “砍一刀与案件尸检4刀伤事实不符,范星宇跑了为什么会惊人一致?值得深思!
“夺刀”后武利琴跑岀去叫人。叫人?为什么却要让大门外李纪走,为什么不叫一墙之隔邻居,却去叫百米外范星宇父母,范父母得知儿子动刀行凶却迟迟未到,这符合常理吗?李纪告知王母女儿被范星宇拖进范浩宇家,匆匆赶到,被大门口的郝世华、范浩宇、武利琴阻拦,只好返身叫人,王母走,全部逃离。这叫救人吗?那些证据证明他们救人?报案了吗?“砍一刀、夺刀”属实吗?有证据证明吗?如属实,另三刀伤从何而来?事实胜于雄辩!“夺刀”是三人编造的虚假陈述,为共同的利害关系,掩
盖杀人真象。

刑事诉讼法笫46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范星宇口供、其哥嫂证言与厨房现场、尸检事实及之间存在矛盾,质证是审判必经程序;检察官的职责是什么?对与尸检矛盾的口供、证言为什么不质证?
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重大杀人案,没有指纹鉴定,没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确实、充分证据。检察官贾潞斌为什么会违法提起诉讼?不懂法?
法庭违法审判,非法认定范星宇一人所为,无他人参于,枉法判。被害父母根据 第204规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申请抗诉,检察官不懂法吗?为什么不进行抗诉?
检察官贾潞斌执法违法,违法诉讼,当然不给抗。
综上所述:因违法诉讼,导致违法审判此审判,被害得不到
公正。
为此,特此提出控告: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依法查处贾潞斌的犯罪事实,严惩黑贪官;依法查清杀人犯罪真象,还被害一个清白。详细及驳回;重新真正依法调查取证,重审这天下第一大冤案,维护司法公平公正,公平公正判决,依法严惩杀人罪犯
此致
 
敬礼
 

 

控吿人:王润芳
身份证:      140423195502241219
手机:15934373840
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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