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复查,重新再审申请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我是一个农民,也是一个债权人受害者,在党的十八大以来,整顿党的作风,走群众路线的教育活动中,在司法战线上也不例外。因此请求高级人民法院为民作主,对《2013》陕审民申字第00263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撤销,请求重新复查再审,再判!
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丶 审查程序严重错误
申请人(周全)对《2011》镇民初字第158和《2012》安民终字第007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申请再审。贵院《2013》陕审民申第00263号民事裁定书的制作人,审判长董琪,代理审判员贾黎明,任庆等三位法官不懂国家法律法规,在裁定此案中严重违背法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179条之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我在申请中明白的写有:1、一、二审法院案件性质定性错误。2、事实认定毫无证据。3、适用法律错误。4、采信伪造证据判决。特别是伪造证据(假欠条)00263号裁定书中也承认我在申请书中写有这几项理由的事实。而高院三位法官(董琪、贾黎明、任庆)制作《2013》00263号裁定书时, 采用的与再审程序无关的(《民诉法》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二百条和十九章执行程序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显然违背法律程序,请求复查,再审,纠正00263号裁定的错误。
二、审查认定的案号和适用法规严重错误
申请人(周全)是不服《2011》镇民初字第158号判决和《2012》安民终字第0076号判决书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三位法官在立案审查认定中说:本案的原告是邹胜礼,诉请的是要发票,“案由定错并无不当”。周全曾经给邹胜礼运输过材料,结算过运输费,有《2003》镇字第十七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并已经执行。审查人员又说:邹胜礼多次找法院后提起诉讼到立案受理,周全未提出超过诉讼时效,一、二审已经审理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前半部分的规定裁定。周全提的诉讼时效理由不能成立,有17号生效判决的认定。
申请人认为,高院三位法官在出丑,坑害老百姓。按他们这样办案,只要原告人不错,就可以不要证据,甚至可以伪造证据,法官便可以随便改变案由。照这样的办案方式,三位法官将党纪国法和法律法规置于何处?也可以说是无法无天,法律可有可无,把老百姓的权利不当一回事,任意践踏。如有案子到他们手里,他们有的是办法对付弱者,随便找个理由,按一个“规定”就把老百姓给打发了,青天安在?!请院长看看陕审民审字第00263号裁定书就是事实。他们都是审查认定17号判决书,但是17号判决并未判决申请人为邹胜礼开具发票。其实《2003》17号判决已在2003年6月18日在安康中院审理终结。《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时效若干规定》在2008年8月才出台通过,同年9月1日才正式施行,时间相隔5年之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本规定实行前已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这是三位法官办案不负责任,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严重错误。敬请院长撤销00263号判决书,重新再审。
三、00263号裁定书对申请人再审事项未作处理错误
申请人(周全)是不服《2011》镇民初字第158号判决和《2012》安民终字第0076号判决书向高院申请再审并按《诉讼法》第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4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被申请人邹胜礼起诉时交给法院的伪造证据(假欠条)从158号判决的卷宗调出提交给高院(我在2012年7月5日阅卷时才知道它提供的欠条是假的,也就是二审过后)。一审法官在欠条上面签字并盖有印章,而高院三位法官在制作00263号裁定书中对158号和0076号判决书采信的伪造证据的事实没做任何处理和回应,直接是一个空白。请院长为民作主,给一个公道、公平的正确判决,也警告一下那些目无法纪的人,在某些方面短缺了资金下不了台,来伪造证据迫使申请人为他们开具现在的真实发票,充补他们的资金短缺。
四、请求执法的领导坚持公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1、申请人建议,也是要求人民法院各位领导,对那些目无法纪,不依法办事,不认真审查,办案不负责的法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2、对那些不择手段,伪造证据骗取裁判的人,按照《民诉法》第10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0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理。望高院领导伸张正义,作一次公开、公正、公平的再审为盼。
谨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申请复查再审人:周全 联系电话:15319828198 家庭住址:陕西省镇坪县城关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