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河北省保定易县人,我有一个建筑工程款纠纷案,我为原告,2001年3月诉讼到易县人民法院,2002年易县人民法院收本案第三人现金给原告补交诉讼费、给被告交诉讼费,保定市两级人民法院经过8年的审理于2008年4月作出终审判决,结果是‘被告及第三人认可的数字’,没有法律依据,我不服该判决,2008年8月25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37个月的审查后于2011年9月27日(2011.11.25日收到)作出裁定维持原判。
我认为保定市两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8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审查37个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2013年9月25日我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民事抗诉申请书”,今天我打电话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民行处,民行处领导说:“审查着呢”。
希望您在百忙之中督促有关部门对该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再审。
此致
祝您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