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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刘启全离奇溺水死亡案

区域:四川省 -- 乐山市 类型:不平则鸣 浏览量:人次 发布时间:2013-07-26 23:33 联系人:刘启双 联系电话:15108430607 电子邮箱:1037157837@qq.com 所在地址: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斑龙路75号
不平则鸣
  

 申诉书                                                                                                                                                 

申诉人:魏万凤,女,出生于1987年3月18日,身份证:511123198703180464,电话:13648188890,与被害人关系:被害人儿子的母亲。
申诉人:刘启双,男,出生于1977年5月10日,身份证:511123197705105359,电话:15108430607,与被害人关系:被害人四哥。
申诉请求:
请求检察政法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依法行使监督权,通知公安机关对刘启全死亡一案进行立案侦查。
主要事实和理由:
刘启全于2013年6月13日19时左右与一女子(高秀丽)一同落入在井研县研城镇3号桥河里,高秀丽被人救起而刘启全却离奇死亡.事后井研县公安局研城派出所民警到达事发现场将刘启全的尸体打捞上岸,并送到乐山殡仪馆.本身我们在万分悲痛的时刻极不情愿将刘启全的遗体予以解剖.但为了查清刘启全的死因我们还是于次日11时向井研县公安局提出口头申请要求对刘启全遗体进行尸检.同时14时左右我们家属一行来到乐山殡仪馆等待井研县公安局法医的到来,在苦苦等待二个小时左右,研城派出所的徐警察及井研县公安局的吴姓法医(事后得知为退休人员)和另一名女法医为书记员来到殡仪馆。事后在我们办妥书面尸检申请后,吴姓法医便身作便装未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讲自己井研县公安局的资深法医,具有丰富的经验,本人已提前看过死者尸体,是非常明显的单纯性溺水身亡,根本没有尸检的必要。但我们为了查明死因仍然怀着悲痛的心情恳请法医为其进行尸检。事后法医仍不愿尸检这时我们与吴姓法医发生了剧烈争辩,这时他才同意为其进行尸体解剖。但在解剖过程中法医的态度仍然相当消极并有扔下手术刀叫我们家属自己去划。通过尸检我们发现刘启全头部有三处明显的生前所形成的挫裂伤。看到这样的结果吴姓法医无话可说。作为家属我们内心隐隐暗想刘启全总算不会含冤而死了。但事后井研县公安局所进行的调查活动着实让我们家属无法接受。2013年6月25日井研县公安局向我们家属出具了不予立案的通知书。6月28日出具复议不予立案,不予重检尸体。上面载明无犯罪事实为此不予立案。但我们认为这样的结果是井研县公安局未认真履行侦查职责所至,其理由是刘启全死亡的众多疑点均未查清。具体反应如下:
第一,刘启全生前与一同落水的高秀丽(井研县研城人)有非正常的男女关系,高秀丽要求刘启全与妻子离婚,安心与他一起生活,但刘启全无法做到这一点,为此两人经常发生言语口角,甚至发生打架。今年4月高秀丽还邀约四五个人在乐山将刘启全按在河里,幸有路人经过刘启全才逃过一劫。因此高秀丽完全有充分的理由让人相信有作案动机。案发第二天上午死者四哥刘启双到医院探望高秀丽,高秀丽口口声声称死者想与她一起死,一直强调死者溺水后抓住她往脚底下拉(有录音记录)试问一个溺水的人抓住的东西会放手吗?试问既然被死者抓住了她,她为什么没有溺死?她在水下闭气能闭多久?既然抓住了她,为什么救起来时只有一个高秀丽?证明高秀丽在撒谎!同时高秀丽又本案唯一的现场知情人,只有他一人最能说明刘启全是如何离奇死亡的。但时至今日井研县公安局对如此重要的关键性人物仅作了一次询问笔录。试曾想一次笔录如何能发现其中的疑点。
第二,刘启全生前曾讲在东林镇另有一男性是高秀丽的远房亲戚,特别喜欢高秀丽,此男多次打电话威胁非杀刘启全不可,并多次发有威胁短信。同时根据办案警察介绍刘启全生前将手机放在河堤上,但事后该手机上的一张手机卡短信也没有了。死者哥哥刘启双在案发第二天恳请研城派出所调查死者与高秀丽和救援人员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但井研县公安局对此问题却未作出任何解释。
第三,通过公安机关和我们家属对事发现场水深进行实地测量发现事发现场的水深不超过1.3米,而刘启全的身高为1.73米,试曾想一个水深与身高差距那么大的死水河沟怎么可能将一个活人淹死.但结合到通过尸检发现刘启全生前头部有三处大面积挫裂伤.死者手腕处有明显指印状死前压痕。我们认为刘启全完全有可能是生前被人打昏然后将其推入河中造成溺水死亡的假像.如果刘启全是正常死亡那么他头上的伤是如何形成的呢?对此问题井研县公安局仍然置之不理.
第四,井研县公安局指派的吴姓法医工作态度简单粗暴,根本未对刘启全的遗体进行认真尸检,在整个尸检过程中都是消极对待.更为严重的是我们事后了解得知此人原为井研县公安局法医现已为退休人员,他本人的执法主体资格不得不让人产生怀疑。并且尸体解剖时死者的肺和气管等未作解剖。为了还原案件事实真相不放过任何一个破案线索我们曾向井研县公安局申请了重新鉴定要求派其再职法医对刘启全的遗体进行尸检.但被通知不予以重新鉴定。
第五,公安机关调取的一位所谓的亲眼目睹的证人证实刘启全是自行跳下水,高秀丽要先下水两分钟,(身高只有1.48米左右)在看见刘启全跳水后他一分钟多的时间从三号桥上跑到事发现场,这时现场已经就有五六个人了.但该证人的证言明显存在矛盾.通过我们到现场查看事发现场相对较偏僻,根本不可能在一分多钟的时间就聚集五六个人到现场。如果一分多钟就赶到那么刘启全完全可以被获救。另外将高秀丽救起的证人在公安机关录取口供的时间为晚上1时左右。试曾想一个正常的证人有必要在深夜来公安机关制作口供吗?
第六,为什么死者生前下水救高秀丽之前要把钱物拿出来放在河堤上,并用手机压住钱,鞋也摆放整齐。家属认为这不合乎常理,是凶手摆的假现场。
第七:如果死者是正常溺水死亡,为什么头顶有大面积挫伤,右手腕处有明显的死前指印状死血压痕。而身体其它部位无伤,并且手指甲内无泥物。家属认为不是正常溺水死亡,是他杀。
综上所述,为了使死者刘启全能不含冤而死,还原案件事实真相,恳请市委领导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监督井研县公安局认真调查该案对本案的众多疑点作出合理的排除后再作出依法的结论为谢。
 
此致
乐山市委政法委
 
 
                     申诉人:魏万凤
                     申诉人:刘启双
                     2013年7月10日

重新尸检申请书

申请人:魏万凤,女,出生于1987318日,身份证:511123198703180464,电话:13648188890,与被害人关系:被害人儿子的母亲。

申请人:刘启双,男,出生于1977510日,身份证:511123197705105359,电话:15108430607,与被害人关系:被害人四哥。

申请事项:请求贵局依法对被害人刘启全的遗体重新尸检。

事实和理由:刘启全(被害人)201361319时左右与一女子(高秀丽)一同落入在井研县研城镇3号桥河里,高秀丽被人救起而刘启全却离奇死亡.事后井研县公安局研城派出所民警到达事发现场将刘启全的尸体打捞上岸,并送到乐山殡仪馆.本身我们在万分悲痛的时刻极不情愿将刘启全的遗体予以解剖.但为了查清刘启全的死因我们还是于次日11时向井研县公安局提出口头申请要求对刘启全遗体进行尸检.同日14时左右我们家属一行来到乐山殡仪馆等待井研县公安局法医的到来,在苦苦等待二个小时左右,研城派出所的徐警察及井研县公安局的吴姓法医(事后得知为退休人员)和另一名女法医为书记员来到殡仪馆。事后在我们办妥书面尸检申请后,吴姓法医便身作便装未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讲自己井研县公安局的资深法医,具有丰富的经验,本人已提前看过死者尸体,是非常明显的单纯性溺水身亡,根本没有尸检的必要。但我们为了查明死因仍然怀着悲痛的心情恳请法医为其进行尸检。事后法医仍不愿尸检这时我们与吴姓法医发生了剧烈争辩,这时他才同意为其进行尸体解剖。但在解剖过程中法医的态度仍然相当消极并有扔下手术刀叫我们家属自己去划。通过尸检我们发现刘启全头部有三处明显的生前所形成的挫裂伤。看到这样的结果吴姓法医无话可说。作为家属我们内心隐隐暗想刘启全总算不会含冤而死了。但事后井研县公安局所进行的调查活动着实让我们家属无法接受。2013625日井研县公安局向我们家属出具了不予立案的通知书。628日出具复议不予立案,不予重检尸体。上面载明无犯罪事实为此不予立案。但我们认为这样的结果是井研县公安局未认真履行侦查职责所至,其理由是刘启全死亡的众多疑点均未查清。具体反应如下:

第一,刘启全生前与一同落水的高秀丽(井研县研城人)有非正常的男女关系,高秀丽要求刘启全与妻子离婚,安心与他一起生活,但刘启全无法做到这一点,为此两人经常发生言语口角,甚至发生打架。今年4月高秀丽还邀约四五个人在乐山将刘启全按在河里,幸有路人经过刘启全才逃过一劫。因此高秀丽完全有充分的理由让人相信有作案动机。案发第二天上午死者四哥刘启双到医院探望高秀丽,高秀丽口口声声称死者想与她一起死,一直强调死者溺水后抓住她往脚底下拉(有录音记录)试问一个溺水的人抓住的东西会放手吗?试问既然被死者抓住了她,她为什么没有溺死?她在水下闭气能闭多久?既然抓住了她,为什么救起来时只有一个高秀丽?证明高秀丽在撒谎!同时高秀丽又是本案唯一的现场知情人,只有他一人最能说明刘启全是如何离奇死亡的。但时至今日井研县公安局对如此重要的关键性人物仅作了一次询问笔录。试曾想一次笔录如何能发现其中的疑点。

第二,刘启全生前曾讲在东林镇另有一男性是高秀丽的远房亲戚,特别喜欢高秀丽,此男多次打电话威胁非杀刘启全不可,并多次发有威胁短信。同时根据办案警察介绍刘启全生前将手机放在河堤上,但事后该手机上的一张手机卡短信也没有了。死者哥哥刘启双在案发第二天恳请研城派出所调查死者与高秀丽和救援人员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但井研县公安局对此问题却未作出任何解释。

第三,通过公安机关和我们家属对事发现场水深进行实地测量发现事发现场的水深不超过1.3,而刘启全的身高为1.73,试曾想一个水深与身高差距那么大的死水河沟怎么可能将一个活人淹死.但结合到通过尸检发现刘启全生前头部有三处大面积挫裂伤.死者手腕处有明显指印状死前压痕。我们认为刘启全完全有可能是生前被人打昏然后将其推入河中造成溺水死亡的假像.如果刘启全是正常死亡那么他头上的伤是如何形成的呢?对此问题井研县公安局仍然置之不理.

第四,井研县公安局指派的吴姓法医工作态度简单粗暴,根本未对刘启全的遗体进行认真尸检,在整个尸检过程中都是消极对待.更为严重的是我们事后了解得知此人原为井研县公安局法医现已为退休人员,他本人的执法主体资格不得不让人产生怀疑。同时整个尸检过程并不符合相应的司检程序规范.刘启全是河中淹死,那么显然应对其相应的呼吸器官进行尸检,但是吴法医却并未对死者刘启全的肺和气管等作解剖。因此初次尸检的整个操作程序不符合相应的规范.为了还原案件事实真相不放过任何一个破案线索我们曾向井研县公安局申请了重新鉴定要求派其再职法医对刘启全的遗体进行尸检.但井研县公安局通知不予以重新鉴定。对此通知申请人不服.

第五,公安机关调取的一位所谓的亲眼目睹的证人证实刘启全是自行跳下水,高秀丽要先下水两分钟,(身高只有1.48米左右)在看见刘启全跳水后他一分钟多的时间从三号桥上跑到事发现场,这时现场已经就有五六个人了.但该证人的证言明显存在矛盾.通过我们到现场查看事发现场相对较偏僻,根本不可能在一分多钟的时间就聚集五六个人到现场。如果一分多钟就赶到那么刘启全完全可以被获救。另外将高秀丽救起的证人在公安机关录取口供的时间为晚上1时左右。试曾想一个正常的证人有必要在深夜来公安机关制作口供吗?

第六,为什么死者生前下水救高秀丽之前要把钱物拿出来放在河堤上,并用手机压住钱,鞋也摆放整齐。家属认为这不合乎常理,是凶手摆的假现场。

第七:如果死者是正常溺水死亡,为什么头顶有大面积挫伤,右手腕处有明显的死前指印状死血压痕。而身体其它部位无伤,并且手指甲内无泥物。家属认为不是正常溺水死亡,是他杀。

综上所述,为了使死者刘启全能不含冤而死,还原案件事实真相,恳请贵局依法对刘启全的遗体予以重新尸检为谢。

此致

乐山市公安局

                    申请人:魏万凤

                    申请人:刘启双

                    201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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