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的受害者,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半年后我在申请二次手术费用民事赔偿立案时,立案厅的法官看了先前《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后说:你都和解了!还告什么?!————而我根本没有同意和解呀!事后我拿着判决书到相关司法部门进行了咨询,答复是:你都和解了还找什么?!
至此,我明白了凶手为什么持斧砍人至粉碎性骨折,却只判“三个月拘役”的畸轻刑罚,更印证了其“法院有人,回家过年”的叫嚣并非吹牛!(并且主谋被完全摘于案件之外)
如果说“没有赔偿却按积极赔偿”来判决是“法官看花眼了”,那我这没有“和解” 却按“和解”判决的算什么?
我曾两次向区检查院提出抗诉申请,皆以“判决合理”而不予抗诉,(期间一聂姓检察官拿着一本厚厚的法律书给我上演了一把“指鹿为马”)
我该什么办?公平、公正的司法眼光何时能照耀到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