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坟山被毁坏藤县法院不受理,政府处理没着落

区域:广西区 -- 梧州市 类型:不平则鸣 浏览量:人次 发布时间:2012-11-14 16:43 联系人:林生 联系电话:13691971296 电子邮箱:linhengfeng0@163.com 所在地址:深圳龙岗
不平则鸣
  

你好!

      我老家的坟山(在广西藤县),土坟1997年安葬,2009年修缮为水泥坟以后,相邻几米远的另一家坟山的主人们眼红找借口,于2010年清明节当日找来二三十人把我家的水泥坟给打烂了,请了律师起诉到当地法院,但是藤县法院以坟山纠纷案是广西高院制定的13类不受理案件之一为由不受理,当地镇政府、司法所处理了此案,判了对方赔偿,但是对方就是不赔偿,当地的县法院也不受理,听说整个广西的法院都是不受理类似的案件,也报了警但当地的天平镇派出所也不处理,请问还有别的什么途径可行吗?我经过2年多的苦苦抗争,由于现实的诸多限制,此事还是没有被处理着落,恳求您能给予帮助。感谢了!
 
      我方的水泥坟墓作为特殊的财产被破坏,使用权也没有了,我觉得对方有破坏他人财产的行为,对方的行为已经超出了纠纷的范围,法院应该要受理的。
 
      广西高等人民法院制定了13类暂不受理案件,现在实在是要与时俱进、要进行检讨改革了;现在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出现的社会矛盾越来多样化复杂化,对司法的要求也日益增高,司法机关应该是多立法多执法,而不是背道而驰!
 
      广西高院制定这样的文件时应该要多听听民意,法院是人民的法院,为的是人民,法院不能以本为主义来独断专行;法院是老百姓维权的最后一个有保障的地方,广西高院这样做无疑是将本来已经激化的社会矛盾又推回到人民群众之中去,对社会的和谐安定起了相反的消极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法院等司法机构应该要冲在最前面,起到推进的积极作用才对!
 
      这13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上诉方都是群体,而且大多为弱势群体,但不管有多少人,不管难度有多大,法院都应当以积极的态度去解决,不能因为棘手就逃避。法院作为化解纠纷矛盾的社会助推器,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在受理、审判的每一环节都体现出公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剥夺公民的诉讼权。
 
      广西高院的这种做法最终会导致信访风气的增长,将老百姓的事务都推到党政机关。原本老百姓就有这样的思维惯势,出了什么事都习惯找政府、找领导指示,而不去诉诸法律,从而走入误区,这是官本位思想的体现。要建设法治社会,就应当把各种社会矛盾的解决完全纳入法律轨道。
 
      另外,我国法制还不健全,这也是此“内部文件”出台的一个原由。现在,很多事情法律解决不了,但这也不能成为法院逃避的理由。在相应法规缺失的背景下,法院可以根据法律的公平精神来创造判例,确定一些基本的原则。如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比例原则,还有好几起大学生状告高校的案件,最终确立了保护学生的正当程序原则。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法院在这个过程中应当扮演一个积极的角色,发挥能动性,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广西高院应当废除这个“内部通知”,而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方人大,也应有所作为,有权要求广西高院改变这个不合理的规定。
 
 广西高院制定的13类暂不受理的案件
 
  一、集资纠纷案件,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为生产、经营、建房而向职工集资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乱集资活动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二、以“买卖”形式进行的非法“传销”活动而引起的纠纷案件。
 
  三、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体制变动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件。
 
  四、因企业改制或者企业效益不好等原因出现的企业整体拖欠职工工资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因劳动制度改革而出现的职工下岗纠纷案件。
 
  五、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过程中引发的纠纷案件;政府参与或者依据政府的指令而发生的政策性“债转股”纠纷案件;因企业改制过程中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因企业改制而引起的职工安置纠纷案件。
 
  六、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案件,但是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个人,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发生的纠纷案除外。
 
  七、政府部门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当事人以民事侵权提起诉讼的案件。
 
  八、地方政府根据农业产业化政策及规模经济的发展要求,大规模解除农业承包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案件。
 
  九、在合作化时期入社而参加车缝社、铁器社、理发店、马车队等小集体经济组织的职工要求分割该集体经济组织积累的财产而发生的纠纷案件。
 
  十、以“两会一部”(农村合作基金会、乡镇企业基金会、供销社社员股金服务部)为债务人的纠纷案件以及“两会一部”与农户间的纠纷案件。
 
  十一、当事人申请破产,但提交的申请企业破产材料不齐备,职工安置不落实的案件。
 
  十二、因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但是因虚假陈述已经有关机关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的,受害人提起侵权赔偿的案件除外。
 
  十三、葬坟纠纷案件,包括因争坟地、争风水等引发的各种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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