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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胡作非为被收监执行

时间:2013-09-26 12:20来源:法务传媒 作者:仪陇县司法局 点击:
仪陇县人民法院经当庭审理查明,祝阳在缓刑考验期内存在违法和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情节严重。据此依法作出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

仪陇县首例罪犯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2013年9月12日,当我局矫正工作人员将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送达到拘留所祝阳手中并宣告撤销原判拘役5个月,缓刑一年,收监执行原判拘役5个月的法院刑事裁定时,他的神情依然没有太多变化,一副无所谓的态度,也许他还没有真正接触过高墙内的生活,不懂得阳光和自由的美好。 

      这是自2012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施行以来,我县首例因缓刑期间两次吸毒被治安处罚而被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案件。祝阳缓刑的撤销,对于目前正处于缓刑考验期以及日后被宣告缓刑的罪犯来说,都将起到较大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2013年7月24日,社区矫正人员祝阳某因犯寻衅滋事罪,经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同时宣告缓期执行一年,并在县司法局度门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但自入矫以来,祝阳并没有积极配合司法所工作,而是依旧我行我素,对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不理不睬,经司法所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悔改。

      经核查,祝阳于2013年8月8日和2013年8月28日,在仪陇县新政镇“金山城娱乐城”、“金桥宾馆”吸食冰毒,被仪陇县公安局分别对行政拘留五日和十五日。祝阳的无视法律规定,缓刑期间吸食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法规,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为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树立社区矫正工作的权威性,我县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规定,不宜继续实行社区矫正,遂依法向仪陇县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仪陇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经当庭审理查明,祝阳在缓刑考验期内,存在违法和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情节严重。据此依法作出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

      裁定宣布后,在公安机关协助下,仪陇县司法局及时将祝阳送交仪陇县看守所收监执行。(文中人名为化名,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司法局何耀宗  马绍波  唐杨)
 

*  法务传媒 *

(责任编辑:本栏编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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