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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尬的规定:禁父母偷窥子女隐私

时间:2011-12-25 01:41来源: 作者:中广网 点击:
从2010年9月1号起,重庆市将施行刚刚通过的《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该《条例》规定父母不得偷看孩子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从2010年9月1号起,重庆市将施行刚刚通过的《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条例》明文禁止网吧接纳未成年人,否则将重罚。而且父母偷看孩子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也将视为违法行为,将被禁止。

      必须承认,和2007年颁布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相比,重庆的这部地方性条例在细节上做足了工夫。尤其是禁止家长偷窥孩子“隐私”这一条,如果从尊重孩子及其独立人格,以及保护隐私的角度看,这无疑具有积极的价值和意义。但是站在法律执行的角度看,这样的规定多少有些不切实际。

      作为监护人,家长有责任教育子女避免不良行为。这在1999年11月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第十四条中,早有明文规定。这下矛盾就出现了。如果一位母亲因为担心自己未成年的孩子接触淫秽色情的音像制品或读物,私自查看了孩子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那么,这种母爱的保护行动,到底是守法,还是违法?

      如果依据重庆市的这部《条例》,这位家长应该是违法了。可如果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重庆的这部《条例》又变得尴尬了。此时,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来了,已经忙得脚踢后脑勺的警察叔叔们,到底是抓人,还是不抓?就算这位家长真的“违法”了,应当如何“惩罚”她,又该由谁来“惩罚”她呢?

      据了解,国外法院可以判处剥夺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权,把孩子交给其他爱心家庭进行抚养,而我国根本就没有这样的爱心家庭。假如孩子还留在父母身边,孩子和父母已经是对簿公堂的仇人了。这个家庭将如何相处呢?试问,法院的判决对孩子和家长有什么好处呢?

      难怪会有网友感叹:这部没有操作性的条例“看上去很美”!其实,类似的问题,在之前出台的其他一些地方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也出现过。只是这一次,重庆这部《条例》诞生的社会环境有些不一样。

      我们注意到,现如今一旦出现不良的社会现象,执掌公权力的部门都习惯用“禁止”来加以规范,甚至不惜上升到立法高度。比如,禁止有偿家教,禁止公职人员工作时间中午喝酒。然而,没有执行力的禁令只会让“禁止”二字沦为一只纸老虎。那么,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也就成了必然!

      如果各类法律法规和条例既“花哨”,还经常“打架”,那它必然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政府的公信力。因此,当我们加快立法进程时,决不能忽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出台后的兑现、落实与执行。倘若“可操作性”这一环节做得不够,法律法规注定将“硬”不起来。

      当然,在积极立法的同时,我们更希望政策制定者能尽量做到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否则,盲目出台的法规将变得“理想很丰满,现实太骨感”!

 

(责任编辑:本栏编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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