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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母屈死,冤案离奇,哭天无泪!

时间:2012-04-19 17:44来源:www.cnlaw.cn 作者:张光华 点击:
我母亲突发脑梗塞,入院后未对症用药,导致病情恶化而死亡,向法院起诉后,医生推脱不懂医,要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徇私舞弊,作虚假鉴定,为法院提供假证据,制造冤案,侵害了患方的和法权益。

尊敬的各位领导和网友:
  我叫张光华(亡者女儿),我实名举报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在鉴定“患者王安发因医疗过错致死’案件时,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全盘偷换成“以宣城市人民医院的病历资料记录为根据,以司法鉴定人的想象、猜测为准绳”,《鉴定意见书.》变成了“抄袭、想象、猜测、扭曲真伪、颠倒黑白书”。
  我实名举报东南司法鉴定中心的王德法、高友祥、王浏浏作为知法、懂法的法医鉴定人,却丢掉职业道德为了收取鉴定费等为目的,在毫无医学依据,也无任何事实证据的情况下,无端推断,伪造病情病症等,编造鉴定案由,出具了虚假的《鉴定意见书》结论(且鉴定意见书中多处出现错误),为宣州区人民法院提供假证,制造冤案。事实如下: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医疗过错致人死亡的经过
  (一)、2010年7月18日我母亲经“动态心电图”检查,已患心房纤颤(心率每分钟120次),然后两次(18日和30日)到宣城市人民医院求医,可医生违规不进行抗栓治疗,就盲目地开药给病人回家复律,导致3天后突发“并发脑栓塞”(有病历证据 )。
  (二)、2010年8月3日晚10时44分 ,我母亲经脑CT检查确诊“小面积脑梗”(当时神志清楚、能讲简短话),11时错误地收住心血管内科(应该住神经内科)。可是,没有想到该科的冯启凡医生只对“不急且轻缓 的房颤病”给予一般活血化瘀治疗;而对 CT确诊的“急性脑栓塞”(不及时治疗会危及生命)不闻不问,不对症用药。也不转诊、会诊和告知患方病情及治疗方法,延误治疗时间,造成死亡后果(病历中无用药等记录)。
  (三)、患者是脑卒中急性血压升高,医生错误地快速降压,(约50分钟内,将血压从202/115mmHg降至138/90mmHg),造成病情快速发展恶化(病历记录佐证)。
  (四)、患者由于没有得到合理治疗,于4日2时左右(夜里)病情发展变化了,开始大小便失禁,舌头也卷起,一只眼睛紧闭,当黏痰流到喉部引起作呕难受时,我4次呼喊医生,可护士只2次喊来了睡梦中的冯医生,可他在病房门边站了一下就走了,然后,护士送来了“胃复安”止吐药,未经任何检查,贸然用药(此药有记录,“护理垫”、“吸痰器”有收费记录,病情症状无记录)。未对症用药,导致病情进一步变化。
  (五)、于4日上午5时已进入了“浅昏迷”,8时左右进入了“深昏迷”,而医务人员仍置之不理,道德沦丧,不救治昏迷患者。
  1、长达4个小时的时间,病房无人,《护理记录单》记录体现:6—10时实施护理1次,《遗嘱》是“一级护理”,护士应该每隔1小时巡视1次,做好记录……(病历记录佐证)。
  2、冯医生于4日上午9时 在《病程记录》中记载:“查房,患者意识障碍、呼之不应、查体:昏迷……”(8:00~8:30查房),到10时12分才复查转科。病历没有任何抢救措施记录,也没有“知情同意书、病重(危)通知书”等(病历证据)。
  我看着妈妈的病一步步濒临重危,心急如焚(当时不知道未对症用药),直到10时左右,我突然发现妈妈卷着的舌头往外伸了,我急忙哭着跑去找科室主任,求他救我的妈妈时,才引起医生的注意。于10时12分送我母亲复查脑 CT示“右侧大面积脑栓塞、脑疝形成、梗阻性脑积水”,我的妈妈成了植物人,已病入膏肓,才被转到神经内科,这是迟到的转诊!!!是医疗故意!!!!(病历中时间关联点上的记录事实和两次影像胶片佐证)
  神经内科于10时15分下了《病危通知书》,10时30分请脑外科、lcu科会诊,“病人已失去了治疗机会,随时有生命危险,无生还希望”。为了能让我妈妈延长生命,随即转入lcu科借助呼吸机辅助呼吸。5日下午,我亲爱的妈妈冤死了。
  这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医疗过错致人死亡的“人命案”!却万万没有想到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根本没有对患方主张的争议事实进行分析;根本不去对病历记录与实际病情、诊疗行为之间的真假关系进行考察,而是偏袒医方,知法犯法,徇私舞弊,在病历摘录时,故意避重就轻,违背事实,无中生有,明目张胆地篡改和伪造相关病情病症,编造鉴定案由,伪造出一份太离谱,太反常的虚假《鉴定意见书》。请看简情:
  二、司法鉴定人徇私舞弊、避开有力证据、编造鉴定案由、制造冤案
  1、篡改和伪造患者“门诊诊断”和“入院诊断”(有病历证据):
  (1)门诊诊断“小面积脑梗”伪造为“小面积腔梗”;
  (2)入院诊断“小面积脑梗”伪造为“右侧大面积脑栓塞”。
  2、 伪造急诊科送查“心电图”并虚构“快速性房颤”(病历中无此检查证据)。
  3、伪造患者转入神经内科“进行脱水治疗后病情继续恶化”(有病历时间
  点上的记录事实证明)。
  4、摘录病历记录时故意避重就轻,仅举2例:
  (1)只摘录医方虚构“心慌、言语欠流畅、气促、呼吸困难……”等的房颤病症状,而掩盖与此症状相矛盾的体格检查“鼻翼无扇动、语言能力正常……”等记录,如“呼吸困难”与“鼻翼无扇动……”相矛盾等(有病历证据)。
  (2)、只摘录病历中“初步诊断”,而掩盖与司法鉴定人伪造的“右侧大面积脑栓塞”相矛盾的“入院诊断”(有病历证据)。
  5、伪造患者有高血压病,认假造假,并荒唐的(无依据)在医方偷换的“腔隙性脑梗”病名中加上“陈旧性病变”(有病历证明无高血压病)。
  6、司法鉴定人对医方“错误地将患者脑卒中急性血压升高进行快速降压”,导致病情快速发展,却荒谬地鉴定成“控制血压对症处理”(有病历证据)。
  7、《病程记录》9时记载“查房(8时—8时30分查房)发现患者昏迷,呼之不应……” 到10时12分才复查CT转科(病人转到神经内科后补写‘会诊单’)。而司法鉴定人却信口雌黄地说“……心内科及时转科治疗,并请神内科及相关科室会诊”及“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有病历及影像胶片时间点上记录事实佐证)。
  8、《护理记录单》记录体现:6时至10时实施护理1次;而《遗嘱单》指令“一级护理”,应每隔1小时护士巡视1次……。司法鉴定人对明显违规行为,却荒唐地称“……诊疗行为符合常规”。
  9、患者入院时“小面积脑梗”,神志清楚,能讲简短话,,由于没有对症治疗,病情发展到“大面积脑梗,脑疝形成,梗阻性脑积水”和“成了植物人”。而司法鉴定人却荒谬透顶地把医生严重失职和失误鉴定成“……未予相关处理,无明显不妥之处,对脑梗病发展亦无不利影响” (有病历及影像胶片证据)。
  10、有证据证明患者因房颤病两次门诊求医,医生失职,违规盲目复律,导致“并发脑栓塞 ”入院,而司法鉴定人却刻意推测“死亡符合心房纤颤并发栓子脱落引起大面积脑栓塞,继发脑疝所致”,真是胡说八道!
  1、“脑栓塞 ”是中老年人常见病,众多医学专著总结此病早期治疗,预后良好,可以完全恢复(很多患者被治好的事实)。而司法鉴定人违背事实根据和医学依据掩盖医方未对症用药的过错,却信口雌黄地说“对该病例使用针对性抗凝、溶栓药物预防或治疗风险大、亦无明显疗效”。意思是:等待患者生命的消失,漠视患者生存的权利。
  12、司法鉴定人违背了“对病人的疾病进退,医疗是主导的因素”的事实,患者入院确定的“小面积脑梗”,病历中没有用药的记录事实,也没有及时“转诊、会诊、告知”等记载 。患者的病情一步一步发展、恶化、直到成了植物人转科,心内科没有任何抢救措施记录的事实。而司法鉴定人却避开有力证据,刻意认定“……大面积脑梗继发脑疝死亡,其死因应系自身疾病所致”,荒唐透顶地要“疾病”和“年龄”来承担法律责任,于法无据!于情无理!(有病历证据)
  13、患者是医疗过错致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司法鉴定人擅权枉法,徇私舞弊,故意作出“宣城市人民医院对王安发的治疗行为无明显过错,与王安发的死亡之间无明显因果关系”的虚假鉴定结论,扭曲真伪,颠倒黑白,制造冤案。
  医院是强势,强势帮强势,弱势被人欺。法官推脱不懂医,要靠鉴定结论来断案。因此,司法鉴定结论是一种具有特殊效力的证据,对案件判决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面对虚假鉴定结论,弱小的我,欲哭无泪!
  我不仅承受着失去亲人的巨大悲痛,还忍受着司法不公的伤害,铁证如山,无处伸辩。于是我来到中国司法网平台维权伸冤。
  我今天伸冤的不只是冤死的母亲1人,全天下老年患者因病就医时,有权利得到医疗机构的治疗,医疗机构不得无故拒绝,医生不能不珍惜老年患者的生命,所有老年人患者都有生存的权利……
  尊敬的爱民领导和网友、新闻媒体、正义之士,请你们给予受害人的帮助、支持!为受害人主持公道,还法律的威严,还弱势患方的清白与公道!!!
  此致
  敬礼!
  联系电话:13705633650
  邮箱:hh3012485@126.com

  说明:当时没有拍相关照片,主要证据是病历,因涉及的病历较多,不准备传了,我所反映的问题全属事实,经得起调查,可以用我的人格合和党籍担保

                                                                   张光华
                                                               2012年4月19日
 

(责任编辑:本栏编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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