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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检察长受贿案,再审法庭上口口喊冤

时间:2011-11-20 05:16来源:中国司法网 作者:中安在线 点击:
昔日副检察长被指控受贿135万,一审、二审均判其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坚称自己无罪;昨日案件再审,公诉人认为应维持原裁定

  他曾经是合肥市原中市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亦是后来的庐阳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2008年12月20日因涉嫌受贿135万元被刑事拘留,一审、二审均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在判决生效2年多的时间内,他一直在为自己喊冤,并向省高院申请重新审理此案,改判其无罪。2010年年初,省高院决定将此案交由合肥市中院进行再审。8月23日上午,合肥中院对此案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现场 被告人先喝水再喊“冤”

  他是张遥,1955年出生,江苏淮阴人,大学本科学历。

  进入法庭后,身材较胖、身穿T恤的张遥被安排在被告席处的一把椅子上坐下。而张遥的妻子高女士,是张遥两个辩护人之一,她穿着朴素,坐在辩护席上,一言不发地看着丈夫。


  审判长刚核对完张遥的身份情况,张遥就举起右手喊了一声“报告”。一名审判员问他有什么事,张遥提出了一个请求:“我想喝水。”

  张遥患有糖尿病,鉴于他的身体状况,法院不但允许他坐着受审,还满足了他要喝水的请求。而至庭审结束时,张遥喝完了三瓶矿泉水。

  当审判长问到张遥的上诉理由时,张遥拿出一本题为《让证据说话让法律说话》的白皮书,将写有“冤”字的背面展示给在场的所有人看。张遥说:“我是无罪的,我请求法院公正司法,排除外界干扰,独立进行审判。”

  案情回顾 被指控受贿135万元

  据检方指控:1997年7月,张遥在担任合肥市中市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合肥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万元人民币。

  2003年至2004年间,任庐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张遥,向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索取115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135万元,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2009年4月2日,合肥市长丰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宣判后,张遥表示不服,遂向合肥市中院提起了上诉。2009年5月15日,合肥市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了张遥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面对这次终审判决,一直认为自己丈夫很“冤”的高女士,并没有放弃再继续申诉,并于二审裁定后向省高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理由是一审、二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没有足够的证据给予支撑。

  2010年年初,省高院做出再审决定,认为原裁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符合再审条件,并指令合肥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被告人称 “没违法,我是被害人”

  在法庭上,张遥积极为自己辩护,显得十分激动。他对审判长解释说:“你们不要怪我语气不好,我在看守所里待了5个月,已经被审了很多次,所以今天我就把想说的都说出来。”

  对于检方指控的两笔受贿款,张遥称,第一笔纯粹是“无中生有,根本是不存在的”,而第二笔则“与职务无关”。“只有100万,是我在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投资所得,与那115万没有任何关系。”张遥说,“我不但没有犯罪,而且没有违法,是被害人。”

  庭审中,张遥还向法院递交了6组新的证据。同时,张遥的辩护律师也主张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成立。

  对于张遥的申诉理由,公诉人表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程序合法,而且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并当庭推翻了张遥的几份新证据。“原审被告人的申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应该维持原裁定。”

因案情复杂,此案审理了整整4个小时,但当庭未作宣判。

(责任编辑:本栏编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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